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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同财产分割需依最高法司法讲解

www.dvzfb.com 2025-04-28 婚姻家庭

答:对于你起诉需要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会受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是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在《中国婚姻法》中,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交易婚姻和其他干预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丢弃。

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需要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的;

推行家庭暴力或虐待、丢弃家庭成员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其他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重婚的;

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的;

推行家庭暴力的;

虐待、丢弃家庭成员的。

依据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对于需要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请求,以不予受理为原则,但对于需要解除“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的”的同居关系,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除此之外,应当注意的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对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推行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一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需要离婚的,按事实婚姻处置;而对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推行将来,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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