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胡林芝在家人的安排下与顾凯相识,两人一见如故,对彼此都很认可,经过一段时间的认知打造了恋爱关系,结结婚以后胡林芝居住于老公顾凯的家里,两人同居一室,但结婚以后却一直没两性生活,后来两人为此发生争吵后分居,胡林芝起诉离婚,顾凯需要女方返还其16万彩礼及平分一同财产7万元。
A原告倡导 缺少交流感情破裂
原告胡林芝表示,与被告顾凯同居将来,他们常常在外酗酒非常晚才回家,日常两人也缺少交流和交流,致使夫妻感情日渐疏远。除此之外在两人长达一年多的同居时间里,顾凯仅只有在喝醉后提出过几次两性生活的需要,对未发生两性生活的行为双方均存在过错。并且彩礼是胡林芝爸爸收取的,已经用于结婚摆酒席等支出,所以不认可返还彩礼。现在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判令双方离婚。
B被告倡导性冷淡 未发生实质性“一同生活”
顾凯倡导胡林芝“性冷淡”“对男性不有兴趣”,由于胡林芝在结婚以后一年多的时间里,以各种理由拒绝过两性生活,甚至拒绝自己碰她,紧急伤害了他的自尊和感情。顾凯觉得两人只不过形式上一同居住在一块,并没实质性的“一同生活”,胡林芝只不过在他的家里“借住”。一直以来,胡林芝也没与他一同生活的意愿,只不过为了得到彩礼而结婚,并一直欺骗自己,虽然相处时间较长,但双方一直没产生一点感情,胡林芝只不过为了得到巨额彩礼,是在爸爸妈妈的怂恿下,才与自己结婚。对此顾凯需要胡林芝返还16万彩礼且平分一同财产。
案情争议点。夫妻“一同生活”怎么样鉴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讲解(一)》条对返还彩礼的三种情形予以明确,其中关于第二项中“一同生活”的认定,法律及司法讲解并没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法官对“确未一同生活”的不同理解会致使案例同案不同判。
客观上,夫妻一同生活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一同的住所;2、夫妻间的两性生活;3、夫妻一同的精神生活,主要体目前配偶身份的相互理解和慰藉4、夫妻相互扶助的义务;5、夫妻一同承担的其它家庭义务当然,夫妻是不是一同生活的认定是个复杂的问题,有时并无需满足以上几个方面,才认定夫妻存在一同生活。
C法院判决
法院觉得虽然两性生活是婚姻中的要紧原因之一,但并不是必要元素,国内婚姻法也未将发生性行为作为夫妻间的义务,是不是进行两性生活应视为夫妻两情相悦时的自愿行为,且从双方陈述的状况来看,未发生性行为缘由是多方面的,双方均有肯定的责任。本案中,胡林芝结婚以后即入住顾凯家里,两人有一同的居室,且与顾凯家人一块生活达一年有余,虽然胡林芝平常周末回娘家,衣物也回娘家换洗,对家庭事务不关心,但上述行为作为结婚新人应当可以理解,不可以以此不承认双方一同生活的事实。最后法院对顾凯倡导胡林芝“借住”不予采信,至于双方一同生活期间未发生性行为,顾凯倡导胡林芝存在“性冷淡”、“对男性不有兴趣”等,因其未举证,故不予采信,且双方未发生性行为的事实并不是顾凯倡导返还彩礼的原因,故对顾凯需要胡林芝返还彩礼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对双方存在一同生活之认定,有事实依据。综上,原告认定事实了解,适使用方法律正确,判决结果适合,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婚姻法讲解二》第十条,《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1、准予胡林芝与顾凯离婚。2、胡林芝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顾凯35000元。
当事人请求返还根据风俗给付的彩礼,假如查明是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一同生活的;(三)结婚以前给付并致使给付生活活困难的。除去上述三种法律明确支持返还彩礼的状况外,是不是返还彩礼还要依据具体的法定情节,不是所有些彩礼都能要回来。以下几种状况彩礼不可以需要返还:(一)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这种情形下由于已经达成了缔结婚约的目的,因此离结婚以后彩礼不可以需要返还。(二)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或者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的状况,离结婚以后彩礼也不可以需要返还。(三)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同意的彩礼确已用于一同生活的,离结婚以后彩礼不可以需要返还。一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质支出,譬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一同经营投资等。(四)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状况,离结婚以后彩礼不可以需要返还。但,在死亡前已经起诉的应予除外。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