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用户维权意识的增强,过去撞车事故中鲜有倡导的“汽车贬值损失”开始浮出水面,但却遭遇法律无明确规定的尴尬。
8月底以来,天津两家基层法院审理了两起“汽车贬值费”案件,初次支持了无过错方的索赔诉请,引起了社会各界尤其是法律界和开车人的很大关注,于法无理还是回归公平一时间成为争论的焦点。
爱车被撞贬值起诉肇事方天津法院两判“贬值费”
今年2月16日凌晨,天津民曹某开车将李某停放在存车场内的马自达6轿车左边撞损。经交管部门认定,曹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因协商未果,李某将他们告上了法庭,索赔“汽车贬值费”。
在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天津和平区法院委托和平区价格认证中心对原告受损汽车贬值损失金额进行了重新鉴别,结论为贬值3.5万元。
法院审理觉得,原告的受损车为不满半年的新车,虽已得到维修,但不只非常难完全恢复到事故前的性能,而且二手车交易市场估价也显然要比无事故汽车低,这一差额应是汽车的直接损失。鉴于交管部门已对被告做出了负全部责任的认定,故被告应付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9月7日,和平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汽车贬值费”3.5万元。
就在这起案件判决的九天前,天津河东区法院也审理了一块类似案件,在天津法院中初次认定并判决过错方赔偿“汽车贬值费”。
今年2月21日4点左右,被告梁某驾驶的汽车因雾天路滑、行车速度较快,刹车时驶入逆行道,与刘某驾驶的汽车发生碰撞。交管部门事故勘察认定,梁某超速行驶未保证安全驶入逆行道导致撞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双方因对损失赔偿问题达不成一致,刘某遂将他们起诉到河东区法院,除去需要他们赔偿医疗费、汽车修理费、拖车费等成本外,还提出了“汽车贬值费”的诉求。
法院依据原告申请,依法委托天津中信岳华二手车评估公司对原告汽车贬值数额进行了评估,结论为贬值1.07万元。
法院审理觉得,这份评估报告真实、客观,1.07万元的“汽车贬值费”应得到支持,据此8月29日一审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包含“汽车贬值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4.8万余元。
法律上无明确规定三种看法“各执一词”
两起案件判决后,在社会上引发了非常大的争议。有人觉得既然法律无明文规定就不应赔偿,也有人觉得是不是赔偿“贬值费”要在汽车供应后才能断定,还有人觉得汽车被撞后贬值损失客观存在就理应获得赔偿。
天津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田觉得,国内《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中并没“汽车贬值费”这一赔偿项目,根据国家现行法律规定,肇事方只需要负责对受损汽车进行修复,需要赔偿“汽车贬值费”于法无据,不应得到支持。
反对一方还觉得贬值损失评估很难保证公平公正。私家用户黄|佳等人觉得,汽车受损贬值评估差异性非常大,依据受损程度不同评估之间结果甚至相差几万元,这势必致使判决的不公正性。
也有一种介乎反对和支持的“中间”看法觉得,汽车贬值损失只有在买卖时才能反映出来,那样受害用户也只能在买卖后实质发生汽车贬值损失时才能提出赔偿倡导,在汽车没买卖的首要条件下倡导对其进行赔偿缺少事实依据。
**击水律师事务所主任潘|强则对上面的看法持不认可见。他觉得,汽用户要部件被撞后即便经过修理,汽车的用法寿命、安全性能、操控性能等也非常难恢复到以前状况,实质价值势必减少,况且即便修复如初在出售时也会因是“事故车”而价格减少。因此,汽车贬值损失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直接财产损失,无过错方的索赔需要应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