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确定了国内将实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规范,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与此相应的强制三者险规范并没如期颁布,有关部门正在抓紧时间进行国内强制三者险方面的立法工作。本文拟从国际比较的角度对国内强制三者险立法中的几个基本问题进行分析。
1、归责基础。道路交通事故是民事侵权行为,民事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就是强制三者险立法的归责基础。从世界范围来看,强制三者险的归责基础主要有3、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和无过失责任。过错责任以当事方过错责任的大小作为确定交通事故责任大小的依据,保险人在被保险人所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向受害人给付保险赔偿金的责任,英国是使用这种归责原则的国家的代表。严格责任,又叫危险责任、推定过错责任,以德国、日本为代表,国内台湾区域也使用严格责任。这种强制三者险规范规定,在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由一方承担责任,但又规定在肯定的条件下方可以免责或减轻责任。如日本《损害赔偿保障法》第三条规定,运行供用者在不可以证明有下述三项事由时将不可以免责:自己及驾驶者对于之运行并未怠于注意;受害人或驾驶员以外之第三人有故意或过失;并无架构上的缺点或机能上的障碍。无过失责任则以美国马萨诸塞州及加拿大多数省为代表,在典型的以无过失责任为基础的强制保险规范下,受害人舍弃了对加害人的侵权之诉,直接从我们的保险人处获得赔偿;包括驾驶员在内的所有事故受害人都可以获得保险赔偿,因而这种保险极具社会保险的性质。从国内所处的社会进步阶段来看,严格责任应当成为国内强制三者险的归则基础,其理由主要在于:一是使用严格责任可以免去过错责任下的非必须的繁琐的责任认定,可以为受害人提供准时、飞速的赔偿,更好地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二是使用严格责任符合国内现阶段社会经济进步情况的需要,国内现在还不拥有使用需要受害人舍弃侵权之诉、直接向我们的保险人请求赔付的社会经济条件。
2、立法目的。使用过错责任的立法例总是以追求责任分摊的公正为立法目的,确保受害人有权获得与其所应承担的责任相应的赔偿;使用严格责任的立法例总是突出受害人可以获得迅捷的基本保障,并强调该法对于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程度。如国内台湾区域的《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将它立法目的确定为:为使汽车交通事故所致体伤、残废或死亡之受害人,飞速获得基本保障,并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使用无过失责任的立法例则多以降低侵权之诉、为受害人提供更多、更快的赔偿和减少保险费率等为立法目的。比较而言,与国内使用严格责任为强制三者险的归则基础相适应,国内的强制三者险条例应当以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可以准时的基本赔偿和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为立法目的。目前所能见到的强制三者险条例草案将保障受害人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和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确定为立法目的,没包含使受害人可以获得准时的赔偿这层意思,似有不妥。
3、与商业保险的关系。强制三者险是强制性投保的法定险种,强制保险的保障范围过宽,必然影响到商业保险业务的进步。从理论上讲,强制保险的赔偿范围应当与一国侵权法所确定的赔偿范围一致,即应当将侵权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人身伤亡和精神损害赔偿一并计入。为协调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两者间的关系,各国一般在实践中将强制保险的保障范围仅限于为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以为商业保险的进步预留空间。以日本为例,日本的强制保险没将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纳入保障范围,强制保险主要用于受害人的各项医疗康复成本、收入损失和精神损害。虽然日本的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已经从刚开始的30万日元达到了目前的3000万日元,但死亡事故的实质赔款一般都远高于这个数字,有时甚至高达数亿日元。因为正确处置了强制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在日本的汽车保费收入中强制保险所占的比率是15.5%,而商业保险所占的比率则是84.5%。由此大家觉得,国内强制三者险的保障范围以提供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基本保障为宜,可考虑不将财产损失纳入保障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