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5年《劳动法》推行以来,历经13年,尽管对终止事实劳动关系上,建议仍存在分歧,但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讨论渐渐趋于统一。,《劳动合同法》颁布实行,其中对未签劳动合同但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形作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伴随有关法规的颁布,因为未签劳动合同产生的争议数目最近来急剧上升。事实劳动关系再一次成为社会的焦点。1、事实劳动关系的定义和特征1995年国内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打造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明确了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其中并未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又打造劳动关系的情形作出规定。事实劳动关系首见于《关于贯彻实行<中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导致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方法》。建议17条提出了事实劳动关系这个定义,但没对这个定义作出明确的概念。但建议第2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须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大家可以看到,打造形成劳动关系的充分条件即是成为实体成员,为其提供劳动。签订劳动合同是明确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的固化方法。所以,我觉得早在1995年,国家已经明确了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现实性和合法性。综上,事实劳动关系概念是成为某一用人单位组织成员,受其管理,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实质的用工关系。与正常的劳动合同关系相比,事实劳动关系自己具备一些特殊性:
1、违法但无惩戒性。劳动法规明确规定打造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截至劳动合同法颁布实行前的法律规定并未对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作出具体罚则的规定。有些省市陆续颁布过对不签劳动合同的行为的作出责令整改甚至罚款的规定。但在国家层面上,这部分仍是空白;2、复杂性。事实劳动关系自打造起始就决定了这是一个复杂的劳动关系;有实质用工行为,但没办法律规定之据,有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领导甚至私交甚好;有些薪资支付都是现金支付,事后无任何凭据;3、易起争议性。因为双方的权利义务没相应的书面协议证明,所以,在履“约”过程中,客观或主观条件一旦发生变化,劳资双方比较容易产生劳动争议。2、事实劳动关系形成缘由和现实情形到了现在,《劳动合同法》已经颁布实行一年多,但事实劳动关系在现实经济活动中仍存在,而之前,事实用工行为更是常见。这个问题的形成缘由源于多方面。
1、打造劳动关系时,劳资双方的地位极度不平等。
1999年,大学教育开始改革,大学开始扩招。时至全国高校毕业生495万,比增加85万人,高校毕业生将达到559万,预计以后三年内还将以每年50万的速度增长。又依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统计,的大学生就业情况非常不理想。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人数达到495万,比增加82万,同比增幅达19.9%.在这种供远远大于求的状况下,大家还能奢望劳动者面临企业招用时挺起腰杆说非签书面劳动合同不可吗。劳资双方自始就处于非常不平等的地位。
2、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对于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并无相应处罚机制。
1995年劳动法只是从正面规定了单位用工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但并未从反面规定不签的处罚或处置机制,大部分省份对这种行为也就是整改等的行政处置决定,缺少制约力度。有些甚至是睁一眼闭一眼,用人单位当然不会放过如此的好机会。
3、用人单位用工不规范。一些企业法律观念淡薄,管理混乱,企业规章规范非常不规范,有些甚至没打造自己的内部规章规范,企业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有不少疏漏,职员入职的时候单位忘记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如此等于单位在自己脚下埋一颗炸弹,而把引信交到职员手中。
4、工会形同虚设。工会组织是劳动者的利益代表,具备与企业进行内部协调的职能。在企业中,工会主席一般由单位常务副职担任。对于职员而言,他好像是代言人,而从用人单位而言,他是单位管理者或领导者之一,甚至可以看做单位的代言人。现实案例中,笔者过去遇见工会主席是公司大股东。在这样的情况下,使工会组织形同虚设,让工会主席发挥应有些用途无疑是痴人说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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